郵政規則 第 8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保價郵件之封面不得用銀筆書寫,所書姓名地址不完全或其重量、保價金額數字有塗改情事者,均不予收寄。 保價郵件應在郵局內經郵務人員會同檢視後封裝,並在封面上清晰註明該件連封皮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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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價郵件之封面不得用銀筆書寫,所書姓名地址不完全或其重量、保價金額數字有塗改情事者,均不予收寄。 保價郵件應在郵局內經郵務人員會同檢視後封裝,並在封面上清晰註明該件連封皮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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