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章節定位
郵政規則 第 80 條
保價郵件之封面不得用銀筆書寫,所書姓名地址不完全或其重量、保價金額數字有塗改情事者,均不予收寄。 保價郵件應在郵局內經郵務人員會同檢視後封裝,並在封面上清晰註明該件連封皮重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郵政規則第80條,保價郵件的封面不得用銀筆書寫,並且寄件人的姓名、地址、重量和保價金額都必須清楚無誤,否則不予收寄。此外,保價郵件在寄出前必須在郵局內由郵務人員會同檢視後封裝,并在封面上清晰註明該件連封皮重量。 參考資料: 郵政規則 第13、14、16、17、20條 (81.03.17) 郵政法 第3、49條 (77.07.15)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