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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第 8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寄件人申報保價金額不得超過內裝文件或物品之實值。但得僅保實值之一部分。 前項郵件保價金額,超過實際價值者,遇有損失不得請求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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