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規則 第 8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保價郵件經郵局發單通知收件人到局領取後,至多留存三十日,未於限期內到局領取者,依無法投遞郵件之規定處理。 領取保價郵件時,應交回通知單,並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必要時,郵局得請其提供保證。 保價郵件委由他人代領時,應出具收件人簽名蓋章委託代領之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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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價郵件經郵局發單通知收件人到局領取後,至多留存三十日,未於限期內到局領取者,依無法投遞郵件之規定處理。 領取保價郵件時,應交回通知單,並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必要時,郵局得請其提供保證。 保價郵件委由他人代領時,應出具收件人簽名蓋章委託代領之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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