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規則 第 8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交寄代收貨價郵件,應由寄件人按件填寫代收貨價郵件詳情單,如寄件人需將代收之貨價撥存其劃撥儲金帳戶,並應在詳情單上寫明劃撥儲金帳號及戶名。 前項詳情單,除由郵局供用外,寄件人得照式自行印製,並得於單上加註寄件人名稱、地址及其他經郵局許可之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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