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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第 9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交寄代收貨價郵件,寄件人應於封面顯明地位黏貼郵局供用之「代收貨價」紅色簽條,並填明代收貨價金額,所填金額不得塗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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