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規則 第 9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代收貨價郵件交寄後,寄件人如申請變更代收貨價金額,應依相關郵件資費表之規定付費,並交驗郵局所給之原執據。原執據遺失時,應覓具保證。 前項申請之程序,準用撤回郵件之規定。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郵政規則 第91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編章節定位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