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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第 9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代收貨價郵件交寄後,寄件人如申請變更代收貨價金額,應依相關郵件資費表之規定付費,並交驗郵局所給之原執據。原執據遺失時,應覓具保證。 前項申請之程序,準用撤回郵件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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