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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第 9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代收貨價郵件收件人自投遞局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未到局領取者,除寄件人預先在詳情單上有所聲明,依其聲明辦理外,應將該件退回原寄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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