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第 10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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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製造業者應於整個產品實現過程,以適當方法識別產品,並建立書面之產品識別程序。
- 2.製造業者應建立書面程序,以確保識別退回之醫療器材,且能與合格產品區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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