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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第 10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製造業者應於整個產品實現過程,以適當方法識別產品,並建立書面之產品識別程序。
  2. 製造業者應建立書面程序,以確保識別退回之醫療器材,且能與合格產品區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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