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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第 1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製造業者應監管監控與量測產品之特性,以查證產品符合要求。
  2. 前項監管與量測應依據所規劃之安排與書面程序,於產品實現流程之適當階段執行。
  3. 製造業者應維持符合允收標準之證據。紀錄應顯示准產品放行之權責人員。
  4. 只有在完成規劃之安排之後,方得以放行產品與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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