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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第 1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製造業者應建立決定、收集及分析適當資料之書面程序,以展示品質管理系統之適當性與有效性,並評估是否須改進品質管理系統之有效性。
  2. 所分析之資料應包括來自監管與量測之結果以及其他有關來源。
  3. 資料分析應提供下列資訊: 一、回饋。 二、產品要求之符合性。 三、流程與產品之特性與趨勢,包括採取預防措施之時機。 四、供應者。
  4. 資料分析結果之紀錄應予以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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