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第 120 條

  1. 1.製造業者應建立決定、收集及分析適當資料之書面程序,以展示品質管理系統之適當性與有效性,並評估是否須改進品質管理系統之有效性。
  2. 2.所分析之資料應包括來自監管與量測之結果以及其他有關來源。
  3. 3.資料分析應提供下列資訊: 一、回饋。 二、產品要求之符合性。 三、流程與產品之特性與趨勢,包括採取預防措施之時機。 四、供應者。
  4. 4.資料分析結果之紀錄應予以維持。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藥物優良製造準則第120條要求製造業者建立書面程序,展示品質管理系統的適當性和有效性,並評估是否需要改進。這些程序應涵蓋來自監管和量測結果以及其他相關來源的資料分析,並要提供回饋、產品符合性、流程和產品特性趨勢、供應者等資訊。此外,資料分析結果應該被記錄和保留。 例如,根據國際醫藥品稽查協約組織(PIC/S)的Guide to 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for Medicinal Products(Annex I)中所闡述的製造包括生產和分包裝等作業,這些都應是資料分析的範圍之一。這符合藥物優良製造準則第120條中對於資料分析範圍的要求。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