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第 1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製造業者應利用品質政策、品質目標、稽核結果、資料分析、預防與矯正措施及管理審查來鑑別與實施任何必要之變更,以確保並持續維持品質管理系統之適當性與有效性。
- 製造業者應建立說明事項之發布與實施之書面程序,並應能隨時實施該程序。
- 製造業者應維持所有顧客申訴調查之紀錄。如經調查結果確定顧客申訴並非由製造業者之活動所導致,應向相關單位揭示相關資料。
- 任何未採取預防與(或)矯正措施之顧客申訴,製造業者應核可並記錄其理由。
- 製造業者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訂定醫療器材不良反應事件或回收作業,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或其委託機構之通報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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