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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第 1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製造業者應決定消除潛在不符合事項原因之措施,以預防其發生。預防措施應與潛在不符合事項之影響相稱。
  2. 製造業者應建立書面程序規定下列各項要求: 一、判定潛在不符合事項及其原因。 二、評估是否需要採取預防不符合事項發生之措施。 三、決定與實施所需之措施。 四、記錄任何調查與所採取措施之結果。 五、審查所採取之預防措施及其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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