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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第 14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製造業者對於臨床試驗用醫療器材之標示,除須符合本法有關規定外,應另標示「臨床試驗專用」、試驗委託者名稱及足以確認試驗場所、研究人員之試驗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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