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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第 14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製造業者對於臨床試驗用醫療器材之銷毀作業,不得在未完成所有臨床試驗及最後總合報告前進行;其銷毀,應製作銷毀紀錄記載所有相關之銷毀作業,並由製造業者保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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