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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第 2 條

藥物製造工廠之廠房設施、設備、組織與人事、生產、品質管制、儲存、運銷、客戶申訴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應依本準則之規定;本準則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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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藥物優良製造準則第2條的規定,製造工廠在廠房設施、設備、組織與人事、生產、品質管制、儲存、運銷、客戶申訴等方面應依照本準則的規定執行,如果本準則未做出相應的規定,則應適用其他法令的規定。這裡的參考資料可以引用國際醫藥品稽查協約組織(PIC/S)《GMP for Medicinal Products》的相關規定,尤其是關於製造、生產、品質管制、儲存、運銷等作業的描述,通過這些規範以及相關法令的適用,可以確保製造工廠在製造過程中能夠符合相應的品質標準和規定,從而保障藥品的安全和有效性。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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