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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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藥廠品質管制部門及製造部門,應分別獨立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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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藥物優良製造準則第22條,中藥廠品質管制部門及製造部門應分別獨立設置。這表示中藥廠必須在其組織架構中分別設立獨立的品質管制部門和製造部門,以確保藥物的製造符合相應的品質標準和程序。舉例來說,假設一家中藥廠在製造過程中沒有獨立的品質管制部門和製造部門,則違反了該法條的規定。因此,這項法條的目的在於確保藥物的製造過程具有明確的品質管理和製造流程,以確保藥品的品質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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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