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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中藥廠各部門之負責人、督導人員及員工,應具有適當之學識經驗,並接受參與執行本章規定之實務訓練;微生物檢驗人員,應接受相關之專業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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