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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第 3 條
西藥藥品含外銷專用產品之製造、加工、分裝、包裝、儲存及運銷,應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參照國際醫藥品稽查協約組織(PIC/S)其規範所訂定之西藥藥品優良製造規範。該規範之適用,得分階段施行;其分階段施行之項目、時程,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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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參考資料來看,藥物優良製造準則第 3 條規定了西藥藥品的製造、加工、分裝、包裝、儲存及運銷應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參照國際醫藥品稽查協約組織(PIC/S)所訂定的規範。 在參考資料中有提到國際醫藥品稽查協約組織(PIC/S)的《Guide to 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GMP) for Medicinal Products》中有明確的描述和定義製造、生產和包裝的作業,並且提到了製造中所包含的生產和包裝的概念。可以支持著這條法規的實際應用。 因此,根據法規,藥品製造的各個階段需符合相關的國際準則,並且這些準則的適用及時程,需要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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