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第 3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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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藥廠為確保每一批產品品質之均一及完整性,應針對各產品有關之製程管制作業,包括相關設備及設施,加以評估確認其有效一致性,並建立各項製程確效之書面作業程序,供日後遵行及定期確認。
- 2.所有與評估確認作業有關之驗證原始紀錄及統計分析之處理資料,應予彙整並留存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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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