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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第 37 條
- 1.中藥廠對於標籤及其他標示材料,應依產品之種類、含量及劑型,分別儲存,並予適當標識;其儲存區域,非經有關權責人員同意,不得進入。
- 2.過時或拒用之包裝材料及標示材料,應予退貨或銷毀。
- 3.標示材料之發放與使用及退回數量,應相符合。
- 4.印有批號之標示材料,如有剩餘應即銷毀;如有未印批號者,應予適當鑑識及儲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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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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