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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第 3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中藥廠為確保產品於使用時,其成分、含量、品質及純度符合既定規格,除另有規定外,應標以經既定之安定性試驗確定之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其於供使用前需先經調配者,並應明確標示配製方法及配製後之使用有效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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