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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第 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中藥廠應以書面訂定運銷作業程序,並包括下列事項: 一、以先製先銷為原則。 二、防止產品之成分、含量、品質及純度受到不良環境因素影響之運銷方式。 三、迅速回收之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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