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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第 4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藥廠對於所有產品之製造及品質管制紀錄,包括包裝及標示管制紀錄,應由品質管制部門審,以確定所有產品在發放或運銷前已符合所有既定之書面作業程序。
  2. 如有理論產量百分率超出製造管制標準書所規定之最高或最低百分率或其他未經說明之差異,或任一批或任一原料未能符合其規格者,無論該批產品已否運銷均應徹底調查;其調查應延伸至與該差異有關之其他批次相同產品及其他產品。
  3. 前項調查應以書面記錄,並應包括結論及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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