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第 5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中藥廠對於退回之產品,應予鑑識並分別儲存。
- 藥廠如因退回前或退回過程之儲存、運送條件,或因產品、容器、包裝、標示或其他狀況,致對產品之安全性、成分、含量、品質或純度發生疑慮時,非經檢驗或調查確定其符合既定之規格者,該產品應予銷毀。
- 前項應銷毀之產品,如經再製後能符合既定規格,得同意其進行再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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