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第 5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藥廠對於退回之產品,應予鑑識並分別儲存。
  2. 藥廠如因退回前或退回過程之儲存、運送條件,或因產品、容器、包裝、標示或其他狀況,致對產品之安全性、成分、含量、品質或純度發生疑慮時,經檢驗或調查確定其符合既定之規格者,該產品應予銷毀。
  3. 前項應銷毀之產品,如經再製後能符合既定規格,得同意其進行再製。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第53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