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第 5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中藥廠對於臨床試驗用藥之銷毀作業,不得於未完成所有臨床試驗及最後總合報告前進行。
- 前項銷毀,應製作紀錄,記載完整之銷毀作業,並保存至末效期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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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wathefox
3 months ago
專業證照
銷毀作業紀錄
前項銷毀,應製作紀錄,記載完整之銷毀作業,並保存至末效期後一年。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