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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第 5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藥廠對於臨床試驗用藥之銷毀作業,不得於未完成所有臨床試驗及最後總合報告前進行。
  2. 前項銷毀,應製作紀錄,記載完整之銷毀作業,並保存至末效期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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