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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第 6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編用詞,定義如下: 一、主動式醫療器材:指以電能或其他能源,直接由人員或重力產生以發揮其功能之醫療器材。 二、植入式主動醫療器材:指以醫療或外科方式,將主動式醫療器材之全部或部分植入人體或人體自然腔道內,並持續留置者。 三、植入式非主動醫療器材:指以醫療或外科方式,將非主動式醫療器材之全部或部分植入人體或人體自然腔道內、替代上表皮、眼表面,並保留於人體內三十日以上,且僅能藉由醫療或外科方式取出者。 四、說明事項:指於醫療器材交貨後,由製造業者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發布之通知,以提供下列補充資訊或建議宜採取之措施,包括醫療器材之使用、修正、回收或銷毀。 五、顧客申訴:指顧客以書面、電訊或口頭方式,對上市醫療器材之特性、品質、耐用性、可靠性、安全性或功能等表示不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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