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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第 6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二等級、第三等級及第一等級醫療器材管理辦法附件二所列未滅菌或不具量測功能品項之醫療器材,其製造業者,應符合本編第二章之規定。
  2. 第一等級列屬醫療器材管理辦法附件二未滅菌或不具量測功能品項之醫療器材,其製造業者,應符合本編第三章之規定。
  3. 本編第三章規定自發布日起一年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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