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中藥廠對有害廢棄物、有毒容器、有害氣體、粉塵、廢水及其他有害成分或物質,除應依有關法令及主管機關規定處理外,並應遵行下列規定: 一、對有害廢棄物及有毒容器,應設置專用儲存場所加以收集,並依其性質加以分解後,予以適當焚化或掩埋處理。有毒容器如予利用,應經清洗,並應嚴加管制,不得作為食品容器。 二、對有害氣體或粉塵,應設置密閉設備與局部排氣裝置及負壓操作予以收集,並應依其性質予以洗滌、吸收、氧化、還原、燃燒或其他有效處理。如廢氣中含有粉塵者,應先予離心、過濾、洗滌或其他除塵處理,排氣並應符合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之法令規定。 三、對廢水之處理,應具備足夠容積之不滲透性貯池,並加設酸化、鹼化、中和、活性碳吸附或其他有效方法,以破壞或去除廢水中殘留有毒成分;放流水並應符合放流水標準及其相關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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