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第 8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製造業者應建立書面程序以執行下列事項: 一、決定與執行影響產品工作品質人員所需之能力。 二、提供訓練或採取其他措施以滿足前項需求。 三、評估所採取措施之有效性。 四、確保人員認知其作業活動之相關性與重要性,及如何達成品質目標。 五、維持人員教育、訓練、技能及經驗之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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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業者應建立書面程序以執行下列事項: 一、決定與執行影響產品工作品質人員所需之能力。 二、提供訓練或採取其他措施以滿足前項需求。 三、評估所採取措施之有效性。 四、確保人員認知其作業活動之相關性與重要性,及如何達成品質目標。 五、維持人員教育、訓練、技能及經驗之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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