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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第 8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製造業者應建立設計與開發之書面程序,且規劃與管制產品之設計與開發。
  2. 在進行設計與開發規劃時,製造業者應決定下列事項: 一、設計與開發階段。 二、適合於每個設計與開發階段之審查、查證、確認及設計移轉活動,設計移轉活動可在設計與開發輸出成為最終產品規格之前加以查證,以確保其適於製造。 三、設計與開發之職責與職權。
  3. 製造業者應管理、參與設計與開發不同小組間之介面,以確保有效溝通與明確之職責分工。
  4. 製造業者應建立書面化之規劃輸出,並隨設計與開發進展,適時予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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