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第 90 條

  1. 1.製造業者應決定並維持與產品相關要求之輸入,包括下列事項: 一、根據預期用途,所需之功能、性能及安全要求。 二、適用之法令要求。 三、先前類似設計之資訊。 四、其他設計與開發所需之要求。 五、風險管理之輸出。
  2. 2.製造業者應審查並可前項輸入之適當性。
  3. 3.各項要求應完整與明確,不可自相矛盾。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藥物優良製造準則第 90 條的解釋,根據以上參考資料,製造業者在製造藥品時,應詳細決定並維持產品相關的要求,包括根據預期用途所需的功能、性能及安全要求,適用的法令要求,先前類似設計的資訊,其他設計與開發所需的要求,以及風險管理的輸出。製造業者必須審查並核可這些輸入的適當性,并且所有的要求必須是完整與明確,不得自相矛盾。根據藥事法相關規定,製造、輸入藥品需要經過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的查驗登記核准才能進行,否則即屬違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