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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第 9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製造業者應建立書面程序,以確保所採購之產品符合規定之採購要求。
  2. 對供應者及所採購之產品管制類型與程度,應視所採購之產品對後續產品實現或最終產品之影響而定。
  3. 製造業者應以供應者提供製造業者所規定之產品之能力為基礎,評估並選擇之。製造業者應制定選擇、評估及重新評估之準則。評估結果與評估所引起之任何必要措施之紀錄應予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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