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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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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輸入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採逐批查驗: 一、依查驗機關就產品安全衛生風險所定產品年度查驗計畫(以下簡稱查驗計畫)列為逐批查驗。 二、報驗義務人前一批為加強抽批查驗之同產地、同貨品分類號列產品,檢驗結果不符合規定。 三、採監視查驗之產品,連續二批檢驗不符合規定。 四、查驗機關依國內外產品安全衛生資訊或科學證據,認有危害安全衛生之虞
  2. 2.逐批查驗產品未完成查驗程序前,同一報驗義務人就不同批之相同產品申請查驗時,仍應逐批查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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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義務人名詞
  • 證據名詞
  • 之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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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 9 條規定:「輸入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採逐批查驗: 一、依查驗機關就產品安全衛生風險所定產品年度查驗計畫(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