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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查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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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第 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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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採逐批查驗: 一、依國內外產品衛生安全資訊或科學
證據
,對人體有危害之虞。 二、依食品藥物署所定產品年度查驗計畫(以下簡稱查驗計畫)列為逐批查驗。 三、報驗
義務人
前一批為加強抽批查驗之同產地、同貨品分類號列產品,檢驗結果不符合規定。 四、採監視查驗之產品,連續二批檢驗不符合規定。 五、查驗機關認有必要予以逐批查驗。
逐批查驗產品未完成查驗程序前,再申請查驗之產品,仍依逐批查驗方式執行。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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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申請查驗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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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查驗程序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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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績優廠商之優惠措施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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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查驗作業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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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具結先行放行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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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發證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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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其他查驗規定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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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附則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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