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原材料:指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或食品用洗潔劑,其成品之原料及包裝材料。 二、原料:指成品之構成材料。 三、食品從業人員:指工作內容與食品、食品添加物直接接觸,或製程中用器械及工具處理食品、食品添加物,且影響產品衛生安全之人員。 四、作業場所: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之處理、製造、加工、調配、配膳、包裝及貯存之場所。 五、有害微生物:指造成食品腐敗、品質劣化或危害公共衛生之微生物。 六、接觸面: (一)直接接觸面︰指食品或食品添加物直接接觸之器具、容器、包裝、設備或設施之表面。 (二)間接接觸面︰指加工或製造作業中,所流出之液體或蒸氣與食品、食品添加物直接接觸之設備。 七、區隔:指就作業場所,依場所、時間、空氣流向等條件,予以有形或無形隔離之措施。 八、食品工廠:指適用工廠管理輔導法之食品製造業者。 九、真空包裝即食食品:指脫氣密封於密閉容器內,拆封後即可食用之食品。 十、熱殺菌:指經加熱程序殺死病原菌、腐敗菌及其他微生物之措施。 十一、密閉容器:指密封後可防止微生物侵入之容器。 十二、商業滅菌:指利用熱、化學殺菌劑或其他方式,將密閉容器包裝食品中,對人體健康有害之活性微生物及其孢子殺滅,且於室溫下,對人體健康無害之微生物無法生長之措施。 十三、熱殺菌密閉容器包裝低酸性食品:指平衡之酸鹼值(以下稱pH值)大於四點六,及水活性大於零點八五,並於包裝至密閉容器前或後,施行商業滅菌,得於室溫下保存之食品。 十四、酸化食品:指添加酸化劑、酸性食品,且平衡pH值小於或等於四點六,及水活性大於零點八五,並於包裝至密閉容器前或後,施行熱殺菌,可於室溫下保存之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