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第 1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標準收載之藥品項目,如連續五年以上無醫令申報量,且有替代性項目可供病人使用者,該項目不列入本標準。但如有特殊情形,藥物許可證之持有廠商或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得向保險人提出說明,並提藥物擬訂會議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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