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已收載之藥品品項,如連續五年以上無醫令申報量,且有替代性品項可供病人使用者,該品項不列入本標準。但如有特殊情形,藥物許可證之持有廠商或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得向保險人提出說明,並提藥物擬訂會議審議。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