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第 17-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新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第十七條之二規定價,免用前條規定: 一、在我國為國際間首次上市,且具增進療效、減少不良反應或降低抗藥性之臨床價值。 二、藥品於十大先進國家首次上市二年內,在我國申請藥品許可證,且於國內製造。 三、藥品於十大先進國家上市已滿五年,在我國申請藥品許可證,且於國內製造之新成分新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第17-1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