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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第 17-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在我國為國際間第一個上市,且具臨床價值之新藥,得自下列方法,擇一訂定其支付價格: 一、參考市場交易價。 二、參考成本計算法。廠商須切結所提送之成本資料無誤,且須經保險人邀集成本會計、財務及醫藥專家審議。 三、參考價參考品或治療類似品之十國藥價,且不得高於該十國藥價中位價。
  2. 前項具臨床價值之範圍,包括增進療效、減少不良反應或降低抗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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