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第 4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其他協議方案得視個案情況,選擇下列各款之一或併行,返還保險人相關藥費,返還方式得以協議定之: 一、依療效結果為基礎者: (一)改善整體存活確保方案: 1.病人存活期低於臨床對照組中整體存活期中位數最大者,返還病人使用該協議藥品之申報藥費。 2.病人存活期高於臨床對照組中整體存活期中位數最大者,但低於該協議藥品之整體存活期中位數者,返還病人使用該協議藥品申報藥費之一定比率金額。 (二)延緩疾病惡化確保方案:廠商返還病人使用該協議藥品超過疾病無惡化存活期中位數後之申報藥費。 (三)臨床療效還款方案:廠商返還病人使用該協議藥品於可評估效果指標日以內之申報藥費之一定比率金額。 二、依財務結果為基礎者: (一)固定折扣方案:由廠商提出返還固定比率之申報藥費。 (二)藥費補助方案:由廠商負擔初始治療期間之藥費,或特定有額外劑量或頻率之用法用量,所產生之額外費用。 (三)藥品搭配方案:搭配其他藥品合併治療病人時,由廠商返還搭配藥品申報藥費之一定比率金額。 三、協議共同分攤方案:同成分不同廠牌或同藥理分類藥品設定共同分攤之還款方案,依各藥品申報藥費之比率,分攤各廠商償還額度。
- 其他協議藥品經保險人收載納入給付後,保險人得要求廠商於一定期限內提供藥品使用療效之實證評估資料;給付規定如有異動時,應重新檢討該藥品支付價格,必要時得重新簽約。
- 前項藥品支付價格之檢討方式,依本標準新藥核價方式擇一調整支付價格,或一定比率調降支付價格,其他同成分藥品支付價格併同檢討,並提藥物擬訂會議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