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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第 5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特殊材料市場實際交易價格調查之方法如下: 一、調查對象: (一)直接銷售給本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之所有特殊材料供應商。 (二)有採購調查品項之特約醫事服務機構。 二、調查品項:由保險人公告。 (一)本標準支付特殊材料品項以四年為一週期,循序辦理。 (二)部分給付項目及新功能類別品項,每二年調查一次。 (三)特殊材料申報點數成長快速,或市場價格明顯扭曲者,得列入機動調查。 三、調查內容:廠商及醫療院所之特殊材料銷售及購買之價量資料。 四、價量調查時程表:每年一月公布調查品項及調整後新點數生效實施日期。 五、資料申報方式:採網路連線申報並填寫確認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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