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第 6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廠商及本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配合特殊材料市場實際交易價格調查,據實申報,不申報或申報不實者,以下列方式處理: 一、廠商部分,該項目不列入健保給付範圍,一年內不得提議訂定收載新項目。 二、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部分,以其所申報同類項目(特材代碼前五碼)之五折價格支付,並追溯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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