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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七條至第十一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五條所稱差別待遇,指雇主因性別或性傾向因素而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直接或間接不利之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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