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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
第 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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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屬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其檢測計畫內容應納入經
環境影響評估法
審查通過之書件所載應實施排放管道定期檢測項目及頻率。
前項應納入檢測計畫實施排放管道定期檢測者,適用
第十一條至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二條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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