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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屬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其檢測計畫內容應納入經環境影響評估法審查通過之書件所載應實施排放管道定期檢測項目及頻率。
  2. 前項應納入檢測計畫實施排放管道定期檢測者,適用第十一條至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二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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