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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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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臺灣地區居留證或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有效期間屆滿,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得申請延期,其隨同申請之配偶、未成年子女亦同,每次不得逾二年;依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者,其直系血親或配偶死亡者,仍得申請延期。
  2. 2.前項情形,依外國人才專法第二十四條準用同法第八條規定申請延期者,每次最長為五年,其隨同申請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亦同;依外國人才專法第二十四條準用同法第五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六條、第七條第一項、第九條及第十條規定申請延期者,每次最長為三年,其隨同申請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亦同。
  3. 3.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七款或第八款許可居留者及其隨同申請經許可居留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於居留期限屆滿前,有必要者,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移民署申請延期,經許可者,其臺灣地區居留證或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之有效期間,自原居留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延期六個月;延期屆滿前,有必要者,得再申請延長一次,總延長居留期間最長為一年。
  4. 4.前三項申請,應於臺灣地區居留證或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有效期間屆滿前三十日內,備下列文件,向移民署辦理: 一、延期申請書。 二、臺灣地區居留證或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 三、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5. 5.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於本條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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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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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 26 條規定:「臺灣地區居留證或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有效期間屆滿,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得申請延期,其隨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