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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25 件
關鍵字命中25
115年審裁字第1234號
115.07.22審查裁定
(公平審判原則),以及第22條規定保障之名譽權與人格權,爰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
115年審裁字第1185號
115.07.13審查裁定
定判決具有同一效力,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及人格權,爰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
115年憲判字第3號【少年保護事件禁止再行移送案】
115.03.27憲法判決
此範圍內,牴觸憲法第22條及第156條為保障少年人格權,課予國家特別保護少年身心健康及人格健全成長義務之意旨,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失其效力,相關機關應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2年內依本判決
115年憲判字第1號【辯護人對羈押處分提起準抗告案】
115.01.02憲法判決
不但對其生理、心理造成嚴重打擊,對其名譽、信用等人格權的影響亦甚重大,是干預人身自由最大的強制處分,原應限於已無羈押以外其他替代方法始得為之,並應慎重從事(司法院釋字第392號、第
114年審裁字第1304號
114.10.27審查裁定
第22條規定,侵害其受憲法保障之平等權、訴訟權及人格權,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
114年審裁字第1028號
114.09.01審查裁定
料,係對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隱私權、資訊自主權、人格權等,有根本上錯誤之理解,牴觸憲法,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
114年審裁字第888號
114.08.08審查裁定
確定狀態,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權及第22條家庭權、人格權之意旨,爰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各法院就其審理之案件,對裁判上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依其合理確信,認
114年審裁字第855號
114.07.31審查裁定
侵害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之人格權。若父母未約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而由法院職權酌定時,未成年子女之意願,將成為判斷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之重要依據
114年審裁字第347號
114.04.08審查裁定
緣關係之戶籍登記,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22條保障之人格權,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
114年審裁字第238號
114.03.03審查裁定
聲請人之居住權、工作權、生存權、財產權、訴訟權、人格權及人性尊嚴等造成難於回復之損害。因此,聲請人除對於徵收,提起行政救濟外,並依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聲
114年審裁字第171號
114.02.10審查裁定
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名譽權、隱私權、言論自由權及人格權,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
113年憲判字第9號【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等案】
113.10.25憲法判決
。因此,基於證人作證受憲法保障之各種基本權,包括人格權、隱私權、資訊隱私權、職業或營業自由、不表意自由、不自證己罪等,所包含之正當程序之保障,被要求出席立法院調查程序而為作證之被詢
113年審裁字第847號
113.10.24審查裁定
第23條比例原則;2、系爭確定終局判決認聲請人之人格權未受到貶損有違憲情形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
113年審裁字第787號
113.10.21審查裁定
確性原則,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工作權、財產權、人格權與名譽權;又系爭判決一及二所適用之考核辦法第20條第2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考核會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以』
113年憲裁字第19號
113.08.09
法第7條平等原則及第16條、第22條保障訴訟權、人格權、名譽權之意旨。聲請人基於已歿被告之配偶身分,有為被告利益而獨立聲請憲法審查之訴訟權,及維護被告與其遺族之人格權、名譽權,爰就
113年審裁字第548號
113.07.23審查裁定
請求標的屬非財產上之權利侵害,且涉及憲法所保障之人格權及平等權之民事訴訟事件,不適用民事訴訟法有關小額訴訟程序之規定。 (二)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112年度宜小字第198號民
113年審裁字第480號
113.07.09審查裁定
斷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之見解,與憲法保障未成年子女人格權及人性尊嚴之意旨有所牴觸;且關於未成年子女意見陳述權之判斷,亦牴觸憲法正當法律程序而違憲。是系爭裁定一與其歷審裁定即臺灣高雄少
113年審裁字第403號
113.06.11審查裁定
聲請人受憲法第16條、第22條保障之訴訟權及名譽人格權,乃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
113年審裁字第362號
113.05.22審查裁定
害其受憲法第15條、第22條規定所保障之財產權及人格權,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
113年憲判字第3號【公然侮辱罪案(一)】
113.04.26憲法判決
權所保障人格法益之核心所在。【36】 又(一般)人格權係指個人基於權利主體地位,決定、形成與發展自我品行及精神面特色之自由,亦為憲法第22條保障之非明文權利(本庭111年憲判字第4
113年審裁字第337號
113.04.13審查裁定
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則」,違反憲法第22條未成年子女人格權、憲法第16條保障之聽審權、公正程序權、程序參與權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
113年審裁字第271號
113.03.22審查裁定
之父(下稱本件病患)受憲法保障之病人自主決定權之人格權、身體權及健康權。另系爭裁定肯認聲請人聲請准許提起自訴之被告(下稱被告)為檢查本件病患之病因,得違反病人自主決定權,施打具過敏
113年審裁字第220號
113.03.08審查裁定
人或聲請人之工作權、財產權、專業自主權、名譽權、人格權、講學自由、對質或詰問權、發問權、訊問權、資訊獲知權、知悉權、攻擊或防禦權、訴訟權、辯論權、聽審請求權;最高行政法院法官不調查
113年審裁字第188號
113.02.19審查裁定
締結契約對象之契約自由、營業自由、一般行為自由、人格權、財產權及憲法第11條所保障之言論自由(下合稱系爭憲法權利)。是系爭判決應受違憲宣告,乃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
113年審裁字第31號
112.12.09審查裁定
)牴觸憲法第7條、第22條、第23條之平等原則、人格權、人性尊嚴、自我認同權、比例原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二)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親聲抗字第16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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