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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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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命中12
112年審裁字第1491號
112.07.28審查裁定
字第1821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認聲請人犯偽造有價證券罪且為累犯,系爭判決有違憲疑義,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就該聲請得以一致決裁
112年審裁字第1190號
112.04.30審查裁定
4116號刑事判決(下依序稱系爭判決一至三)判處偽造有價證券罪確定。惟此種類型案件應屬民事問題,從而法院判決及所引用之法條均有違誤,侵害其受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等語。 二、就法規範
111年憲裁字第397號
111.07.08
訴字第1239號刑事判決,對於刑法第201條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之構成要件解釋錯誤,違反罪刑法定原則與法律保留原則。又上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201條,法定本刑顯然過重,牴觸罪刑相當原
110年度憲二字第369號
110.12.24
法第201條所稱之有價證券,認聲請人涉犯該條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聲請人認商業本票非屬有價證券,縱有違反相關規定或觸及刑事責任,亦應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處,故系爭判決牴觸憲法第8條保
110年度憲二字第488號
110.12.17
用,並非在外流通之票據,故是否該當刑法第201條偽造有價證券罪,並非無疑;且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並未有成年人利用兒童名義詐騙須加重其刑之規定,確定終局判決以模糊之系爭規定一及二對聲請
108年度憲二字第90號
108.04.12
法第201條所稱之有價證券,認聲請人涉犯該條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違反法律明確性、罪刑法定及比例原則等語。惟按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
會台字第13798號
107.03.09
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621號刑事判決以上訴關於偽造有價證券罪部分有理由、關於私行拘禁罪部分不合法,將上訴有理由部分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不合法部分予以駁回。是系爭判決二就上訴
會台字第11908號
103.03.21
請人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至九十二年一月間,因犯偽造有價證券罪;於九十三年七月至八月間,因犯偽造文書罪;於九十三年十一月至九十四年三月間,因犯竊盜、偽造文書、詐欺、侵占罪;於九十五
會台字第10146號
99.12.24
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遭檢察官以偽造有價證券罪及詐欺取財罪起訴,經一、二審法院認定犯前述二罪,嗣最高法院撤銷發回第二審法院,後由第二審法院改判為詐欺罪,確定終局裁定
會台字第3495號
79.03.28
為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而有犯罪習慣者,究應依刑法或戡亂時期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宣付保安處分,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3410號
78.12.08
為聲請人犯偽造有價證券罪,竟被引用戡亂時期竊盜犯倴物犯保安處分條例,於刑前強制工作,顯然違法,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1330號
68.07.05
六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五五號刑事判決再對聲請人之偽造有價證券罪科刑,顯屬違法,聲請解釋,並未指明原判決所適用之何項法律牴觸憲法,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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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收憲法判決、大法官解釋、審查裁定與不受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