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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10 件
關鍵字命中10
112年審裁字第1899號
112.11.01審查裁定
以同具人合團體性質,著重成員間相互信賴之合夥,其合夥人間之股份轉讓,毋需經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認有限公司股東間出資額之轉讓,既未違背有限公司之閉鎖性,亦不影響原有股東間之信賴關係,
111年審裁字第899號
111.12.01審查裁定
二均侵害人民財產權。再者,民法第694條規定未就合夥人僅剩2人時,應如何處理僵局設有機制,且民法第686條及第699條規定無法有助經濟,反有害國計民生,有違憲法第145條及憲法增修
110年度統二字第20號
110.07.16
681條規定:「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下稱系爭規定)所表示之見解,與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779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民事判決)
107年度憲二字第369號
108.09.27
確定終局判決明知本件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係因合夥人個人之詐欺取財等犯罪行為所引起,卻以簡易程序進行審理,違反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之規定,並就系爭本票之票據債務人與執票人間
108年度憲二字第225號
108.07.26
,由所屬國會辦公室主任接受東豐閣股份有限公司隱名合夥人之政治獻金在先,後始接受同公司陳情,以協調會方式處理該公司與國有財產局間之土地承租案爭議。確定終局判決遽爾連結該政治獻金,認係
會台字第12987號
108.05.31
先予陳明。 (三)聲請意旨略謂:系爭函認獨資主或合夥人因營利事業出售土地而獲配盈餘,仍應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違反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獨資事業出售土地免徵所得稅規定、租稅法律
107年度憲二字第94號
107.11.09
號民事判例意旨精神納入合夥規定中,造成非行為人之合夥人仍須與該行為人負連帶賠償責任,違反平等原則、侵害財產權而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及第23條規定等語。核其所陳,仍僅係爭執系爭判
會台字第11926號
107.06.15
解釋,逕認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稅捐債務時,得強制執行合夥人之財產,致使合夥人未能及時救濟以維其財產權,違反憲法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23條及上開司法院大法官相關解釋,並侵害人
釋字第195號
74.05.31大法官解釋
第二項規定:「本條例第十七條所稱公司分配之盈餘或合夥人應分配之盈餘所得,依法應由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個人申報者,不適用免辦結算申報之規定」,意義有欠明晰,致適用此項施行細則,易於導致所
會台字第1411號
69.04.11
,迄今尚未解散,伊等為原會會株主,自屬合夥組織之合夥人,而聲請人加入該合夥,未得合夥人全體股東同意,與我民法第六百八十三條、六百九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不合,不能發生合夥關係,先後以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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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收憲法判決、大法官解釋、審查裁定與不受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