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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14 件
關鍵字命中14
115年審裁字第1256號
115.07.24審查裁定
聲請人因延長羈押抗告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114年審裁字第436號
114.04.30審查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996號刑事裁定延長羈押2月,未經聲請人提起抗告而確定,嗣聲請人持前開刑事裁定向憲法法庭聲請解釋憲法,經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299號裁定(下稱系
111年憲判字第3號【被告之辯護人對羈押裁定抗告案】
111.03.25憲法判決
有效保障被告之訴訟權,被告之辯護人對於法院羈押或延長羈押之裁定,除與被告明示意思相反外,自得為被告之利益而抗告,始與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及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無違。
會台字第11887號
104.02.06
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僅以最重本刑作為延長羈押次數多寡之標準,可能造成羈押期間長於宣告刑之情況,有違憲法第八條人身自由權保障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規定等語。核其所陳,聲請
會台字第10750號
101.03.02
為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法院延長羈押裁定,認臺灣高等法院一○○年度抗字第一四一九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有牴觸憲法第七條
會台字第10405號
100.07.15
為過失致死等延長羈押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一○○年度偵抗字第四三三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最高法院二十年度抗字第三八號判例,有違反憲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9796號
99.07.30
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五項規定:「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二月,以延長一次為限。審判中每次不得逾二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三
會台字第9793號
99.06.25
上有期徒刑者(下稱重罪被告),訂定最長羈押期限或延長羈押次數上限,未保障人民於適當期間內受裁判之權利,侵害人民受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之訴訟權、第八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權,並有違實質正當法律
會台字第8441號
97.05.09
延長羈押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五年度重矚上更(十)字第一一四號刑事裁定及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一○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及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修
會台字第8711號
97.03.21
為不服延長羈押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六年度抗字第一四五七號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聲字第一七八二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項及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第
釋字第590號
94.02.25大法官解釋
有被告在羈押中,其羈押期間刻將屆滿,法官應依法為延長羈押期間之裁定或為其他適當之處分(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參照);或如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三款之情形,法官應為准予具保停止羈
會台字第5974號
87.09.25
延長羈押裁定違法致權利受侵害,請統一解釋案。
釋字第300號
81.07.17大法官解釋
逾二月,審判中不得逾三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延長羈押期間每次不得逾二月,偵查中以一次為限,如所犯最重本刑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審判中第一審第二審以三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
釋字第233號
77.12.09大法官解釋
刑訴法裁定延長羈押之規定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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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收憲法判決、大法官解釋、審查裁定與不受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