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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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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命中10
114年審裁字第769號
114.07.21審查裁定
性行為同意能力,進而認定必然違反被害人意願而該當強制性交罪,違反罪刑法定原則。 (二)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創設未滿7歲兒童絕對不具性同意能力,將「違反意願」擬制為客觀構成要件,剝奪聲請
114年審裁字第492號
114.05.19審查裁定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涉犯強盜強制性交罪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而聲請再審,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聲再字第105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未審酌起訴書及原確定判決均無直
110年度憲二字第367號
110.12.17
之可理解性及可預見性。二、關於刑法第221條加重強制性交罪、第321條加重竊盜罪、第326條加重搶奪罪及第330條加重強盜等罪,均係考量多數行為人會加重被害人之身心侵害,對人身威脅
釋字第799號【性犯罪者刑後強制治療案】
109.12.31大法官解釋
治療及輔導教育後,以聲請人一曾多次犯妨害風化罪及強制性交罪,考量其犯案狀況具固定犯罪模式,且再犯危險性中高度,經該監評估3次,建議施予刑後強制治療。檢察官爰依刑法第91條之1第1項
釋字第796號【撤銷假釋案】
109.11.06大法官解釋
釋出監,於假釋中因故意更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罪及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經判處有期徒刑及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後,由法務部依系爭規定撤銷其假釋,檢察官據以指
108年度憲二字第454號
109.08.28
第222條加重規定之適用,係以犯刑法第221條之強制性交罪為前提,系爭決議逾越刑法明文規定,自行擴張、創設刑法條文內所無之加重要件,有違憲法第8條罪刑法定原則、第23條比例原則、刑
釋字第789號【性侵害犯罪被害人警詢陳述之證據能力案】
109.02.27大法官解釋
聲請人曾宏逸因涉及對未成年人之強制性交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緝字第110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年。聲請人上訴後,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220號刑
108年度憲二字第76號
108.04.12
誤之犯罪事實,上訴於第二審法院,致使法官誣判被告強制性交罪,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及第24條所保障之權利等語。 (四)核其所陳,僅係對於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當否之爭執,並未具體敘
會台字第8657號
107.03.07
爭執系爭條例第三條部分犯罪類型如盜匪罪、強盜罪及強制性交罪等不得減刑之規定,有所不當,並未具體指摘該規定於客觀上如何違反平等原則與比例原則,而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
會台字第13266號
106.01.06
奪罪雖形式上於九十三年執行完畢,然與聲請人另犯之強制性交罪係屬數罪併罰之案件,從而不生搶奪罪已執行完畢之問題,且數罪併罰案件,在其應執行刑未執行完畢前,各案之宣告刑均不發生執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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