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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22 件
關鍵字命中22
115年憲判字第6號【被害人為兒少之性犯罪追訴權時效案】
115.08.14憲法判決
為兒童、少年時,未考量被害兒童、少年通常不能及時揭露被害事實,致過度限制其請求國家追訴犯罪之權利,於此範圍內,侵害其受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與憲法保障兒童、少年身心健康及人格健
115年憲裁字第11號
115.06.24
涉有非行,始裁定移送有管轄權之檢察署檢察官,則已揭露其認少年涉有非行之心證,惟少事法第70條(下稱系爭規定一)規定:「少年刑事案件之偵查及審判,準用第三章第一節及第三節有關之規定。
115年審裁字第941號
115.05.14審查裁定
之相關規定,自量刑說明、科刑調查、量刑審酌、裁判揭露與量刑救濟,幾近無從防免量刑恣意,而有違罪刑相當原則之危險,違反憲法第8條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四)本件行國民參與審判程序當然援
113年憲判字第9號【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等案】
113.10.25憲法判決
員所質詢事項,均有權於適當說明理由後,不予答復或揭露相關資訊。於此前提下,本項其餘規定部分,始不生違憲問題。 (三)第3項規定逾越立法院憲法職權範圍,違反權力分立原則,自本判決宣示
113年憲暫裁字第1號
113.07.19
上開規定結合同法第29條之1第2項規定,而被課予揭露或提出受詢問事項之相關資料之廣泛義務,甚至可能因其答詢內容或所提供之資料而受到裁處罰鍰之制裁。僅從形式上觀之,其受憲法保障之相關
112年憲判字第8號【誹謗罪案(二)】
112.06.09憲法判決
程序中,勢必須介入被指述者隱私權領域,甚至迫使其揭露隱私於眾,或使被指述者不得不就自身隱私事項與表意人為公開辯駁。此等情形下,被指述者之隱私權將遭受侵犯。因此,如立法者欲使涉及私德
111年審裁字第923號
111.11.29審查裁定
性原則。 (三)系爭規定一及二以刑罰處罰感染者未揭露敏感性個人資料,無法達成防治愛滋之重大公益目的;系爭規定一及二處罰範圍過於寬鬆,並非與目的之達成具有密切關連性之侵害較小手段,違
111年審裁字第860號
111.11.24審查裁定
10年度上易字第635號民事判決,率認相對人並無揭露非屬付費購買之網路遊戲機會中獎商品機率之契約義務,有違反憲法第7條、第15條及第22條等規定之疑義,爰依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
111年憲判字第16號【司法警察(官)採尿取證案】
111.10.14憲法判決
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係為保障人民就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揭露之對象、範圍、時間、方式等,享有自主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
111年憲裁字第1688號
111.10.14
性原則。 (三)系爭規定一及二以刑罰處罰感染者未揭露敏感性個人資料,無法達成防治愛滋之重大公益目的;系爭規定一及二處罰範圍過於寬鬆,並非與目的之達成具有密切關連性之侵害較小手段,違
111年憲裁字第1416號
111.09.15
股份,而就本次公開收購有相關協議或約定事項應予以揭露,是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一至四,其立法目的與手段間究有何牴觸憲法比例原則等之處,與大審法
111年憲判字第13號【健保資料庫案】
111.08.12憲法判決
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與法律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尚屬無違,不牴觸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資訊隱私權之意旨。 二、由個人資料保護
111年憲判字第1號【肇事駕駛人受強制抽血檢測酒精濃度案】
111.02.25憲法判決
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資訊隱私權,係保障人民就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揭露之對象、範圍、時間及方式等,享有自主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
釋字第794號【限制菸品業者顯名贊助活動案】
109.08.28大法官解釋
供經費捐助及志工服務方式贊助系爭計畫,並透過媒體揭露上述贊助訊息,有助於提升其企業形象,進而增加民眾對其好感與對產品之認同感及購買意願,已直接或間接產生菸品宣傳行銷或提升吸菸形象之
釋字第789號【性侵害犯罪被害人警詢陳述之證據能力案】
109.02.27大法官解釋
及真實性;惟性侵害案件被害人卻可能因須面對被告、揭露個人私密資訊及重複陳述受害情節,而加劇其身心創傷。94年2月5日修正公布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7條第1款規定:「被害人於審判中有
釋字第737號【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卷證資訊獲知案】
105.04.29大法官解釋
事訴訟法就此有以上充分保障,已對被告為適度之資訊揭露,是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並未違憲等語。 本院斟酌全辯論意旨,作成本解釋,理由如下: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
會台字第10723號
101.03.02
決之理由,惟對於證人之詰問及被告對證人反對詰問所揭露之事實真相,不予理會。且該判決對於有利被告之證據,不加採信之理由,未於判決書內詳加說明及記載,該判決顯然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
釋字第689號
100.07.29大法官解釋
及社會活動,隨時受他人持續注視、監看、監聽或公開揭露,其言行舉止及人際互動即難自由從事,致影響其人格之自由發展。尤以現今資訊科技高度發展及相關設備之方便取得,個人之私人活動受注視、
釋字第651號
97.11.14大法官解釋
之規定,使進口軍用物品是否依法申請免稅之情事公開揭露,參與投標廠商均能獲悉資訊,據以決定競標價格。此一規定有利於招標作業之公平,兼為嗣後進口通關審查免稅作業時之審核依據,以促進通關
會台字第8878號
97.07.11
001447號函,提供會員金融機構,當事人資料之揭露期間,違反憲法第十六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之意旨,聲請解釋案。
釋字第603號
94.09.28大法官解釋
控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而言,乃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
釋字第586號
93.12.17大法官解釋
取得人之規定及第四條相關部分,雖係主管機關為有效揭露資訊,妥適保障投資人權益,考量親屬關係於我國企業文化之特殊性,以客觀上具備一定親屬關係與股份取得行為為標準,認定行為人間意思與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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