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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25 件
關鍵字命中25
115年憲判字第6號【被害人為兒少之性犯罪追訴權時效案】
115.08.14憲法判決
使國家及時、有效追訴犯罪,俾國家刑罰權是否存在之法律關係,不因時隔日久事證滅失之妨礙而得以早日確定,以維護法秩序之安定,並考量犯罪行為人刑罰需要性逐日遞減,故法律明定國家在一定時間
115年憲判字第5號【犯最重本刑為死刑之罪的追訴權時效變更案】
115.06.05憲法判決
,原則上不得適用於該新法規生效前業已終結的事實或法律關係,是謂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惟倘新法規所規範的構成要件事實或法律關係,跨越新、舊法規施行時期,而法律關
115年審裁字第495號
115.02.24審查裁定
具私法上和解契約之效力,而本件訴訟標的為調解契約法律關係,損害賠償判決之訴訟標的則為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兩者訴訟標的不相同,系爭判決二認損害賠償判決之既判力與本件無涉,並無違誤;又兩
114年審裁字第1684號
114.12.15審查裁定
為侵害聲請人之權益情事,由於事涉刑事犯罪之公法上法律關係是否成立,聲請人乃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下稱北高行高等庭)提起行政訴訟。惟北高行高等庭113年度訴字第294號裁
114年審裁字第1405號
114.11.17審查裁定
賠償事項,已經立法選擇許以行政契約設定分期清償之法律關係,與軍費生受領公費接受軍校教育之行政契約無涉;又聲請人於112年8月7日提出提前退伍之申請,彼時服役條例第15條第1項第10
114年審裁字第1055號
114.09.12審查裁定
實上處分權人,並為相關舉證及攻防,故而就該爭執之法律關係,無另行訴請確認之利益,應認無權利保護必要,聲請人此部分之反訴為無理由,不應准許;至其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金錢賠償部分,與
114年審裁字第505號
114.05.19審查裁定
真意,並對聲請人與社員間及雇主與勞工間本質不同之法律關係為同一評價,而認聲請人之社員執行聲請人所承攬之勞務,其等與聲請人間之法律關係,因具有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及組織從屬性,屬勞
114年審裁字第433號
114.04.30審查裁定
規定保障之財產權而違憲。又,系爭判決以借名登記之法律關係,不當類推適用系爭規定之結果,致夫妻間之贈與行為及不動產登記均不受法律保障,亦漏未斟酌聲請人於歷審之主張及實務見解,逕以證人
114年統裁字第7號
114.04.18
(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持「只要當事人間勞務契約的法律關係中,具有相當重要的從屬性特徵,即使有部分給付內容具有若干獨立性,仍應認屬勞基法規範的勞雇關係」之見解,過度侵害聲請人之營業自
113年憲判字第11號【擬制遺產課稅案】
113.10.28憲法判決
與贈與類比,自不待言。然而,縱使擬制之遺產在民事法律關係中已不再是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之財產,無從列入死亡配偶之現存財產計算剩餘財產差額,並不代表生存配偶就該財產之累積而言,當然欠缺
113年審裁字第705號
113.09.27審查裁定
信賴表現,以及聲請人已與新竹縣政府成立類似租賃之法律關係等情事;且漠視正當法律程序,未注意新竹縣政府應依新竹縣縣有不動產被占用處理要點第8點規定,先向聲請人催繳使用補償金後方得提起
113年憲裁字第17號
113.08.09
贈與之財產經視為遺產並課徵遺產稅後,仍須依贈與之法律關係課徵交易所得稅,而與被繼承人原有財產間形成稅捐負擔上之差別對待,有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15條財產權保障及量能課稅原則之
113年審裁字第550號
113.07.26審查裁定
聲請人因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不成立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113年審裁字第539號
113.07.19審查裁定
休俸,係於舊法規施行時期與國家發生領受退除給與之法律關係,且係於105年服役條例修正施行前之領受優存利息期間,犯105年服役條例第24條第1款所列之貪污治罪條例之罪,並於105年服
113年審裁字第472號
113.06.27審查裁定
一、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前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訴請謝美懿賠償所受損害,然承審之臺灣澎湖地方法院(下稱澎湖地院)民事庭法官分別曾審理其對謝美懿之另案刑事傷害交付審判案件、傷害及
113年憲判字第2號【無期徒刑假釋撤銷後執行殘餘刑期案】
113.03.15憲法判決
務,原則上不得適用於該法規生效前業已終結之事實或法律關係,是謂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倘新法規所規範之法律關係,跨越新、舊法規施行時期,而構成要件事實於新法規生效施行後始完全實現者,
113年審裁字第176號
113.02.12審查裁定
當引述系爭規定,復不允許後訴再行爭執前訴之事實或法律關係,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牴觸憲法第15條、第16條及第23條規定,侵害憲法所保障之生存權及訴訟權。乃聲請裁判
113年憲判字第1號【毒品案件擴大利得沒收案】
113.01.26憲法判決
上不得適用於該法規生效前業已終結之構成要件事實或法律關係,是謂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惟如將新法規適用於舊法規施行時期內已發生,且於新法規施行後仍繼續存在之構成要件事實或法律關係,此
112年憲判字第20號【日治時期私有土地經土地總登記程序登記為國有案】
112.12.29憲法判決
拒絕給付之制度。消滅時效制度之立法理由,在於考量法律關係經過一定時間後,可能面臨權利人或義務人證據滅失、舉證不易、真實難辨,導致訴訟上徒增滋擾。立法者遂藉由消滅時效制度,使客觀上已
112年憲判字第19號【供公眾通行之法定空地地價稅案】
112.12.07憲法判決
781號、第782號及第783號解釋參照)。租稅法律關係中,立法者為了實現憲法所賦予之任務,而就各種稅捐之稽徵及減輕或免除分別訂定不同之規範,其分類及差別待遇,涉及國家財稅政策之整
112年憲裁字第146號
112.11.15
裁判基礎之法規範即系爭規定明定:「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就此,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明確闡釋准許聲請之要件:
112年審裁字第1914號
112.11.13審查裁定
判決有將新法規適用於該法規生效前業已終結之事實或法律關係情事,進而援引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等,逕謂確定終局判決違憲,尚難謂對於確定終局判決有如何之牴觸憲法,致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基本權
112年憲判字第10號【虛增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金額案】
112.07.21憲法判決
781號、第782號及第783號解釋參照)。租稅法律關係中,立法者對稅捐債務人或與稽徵程序相關聯之其他第三人課以稅捐協力義務,並因協力義務種類及性質之不同,分別訂定不同之規範,其分
112年審裁字第1033號
112.04.18審查裁定
事判決確定且送達行政機關,始起算2年除斥期間,致法律關係長期不安定,有牴觸憲法第15條規定之疑義,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
112年憲判字第3號【公職年資併社團年資案】
112.03.17憲法判決
金額,係使新法效力回溯適用於新法制定前業已終結之法律關係,顯已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且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又系爭條例第7條規定使系爭條例第4條及第5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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