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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178 筆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99 條預覽 ↗
前提法律關係之合併審理
家事事件法第 103 條預覽 ↗
前提法律關係之合併審理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57 條預覽 ↗
父母子女法律關係之準據法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5 條預覽 ↗
父母與子女間之法律關係,依子女之本國法。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8 條預覽 ↗
代理人以本人之名義與相對人為法律行為時,在本人與相對人間,關於代理權之有無、限制及行使代理權所生之法律效果,依本人與相對人所明示合意應適用之法律;無明示之合意者…
行政訴訟法第 177 條預覽 ↗
裁定停止(一)-裁判以他訴法律關係為據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9 條預覽 ↗
代理人以本人之名義與相對人為法律行為時,在相對人與代理人間,關於代理人依其代理權限、逾越代理權限或無代理權而為法律行為所生之法律效果,依前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100 條預覽 ↗
抗告程序中合併前提法律關係事件之告知
民事訴訟法第 182 條預覽 ↗
裁定停止-訴訟之裁判以他訴訟法律關係為據
民法第 108 條預覽 ↗
代理權之消滅,依其所由授與之法律關係定之。 代理權,得於其所由授與之法律關係存續中撤回之。但依該法律關係之性質不得撤回者,不在此限。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70 條預覽 ↗
復審之決定以他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而該法律關係在訴訟或行政救濟程序進行中者,於該法律關係確定前,保訓會得停止復審程序之進行,並即通知復審人。 保訓會依前項規定停止復審程序之進行
仲裁法第 2 條預覽 ↗
約定應付仲裁之協議,非關於一定之法律關係,及由該法律關係所生之爭議而為者,不生效力。
訴願法第 86 條預覽 ↗
訴願之決定以他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而該法律關係在訴訟或行政救濟程序進行中者,於該法律關係確定前,受理訴願機關得停止訴願程序之進行,並即通知訴願人及參加人。 受理訴願機關依前項規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4 條預覽 ↗
第三人因特定法律關係而為債務人清償債務者,該第三人對債務人求償之權利,依該特定法律關係所應適用之法律。
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 13 條預覽 ↗
審定須以其他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者,於該法律關係尚未確定前,爭審會得依職權停止審議程序之進行,並通知申請人。
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 17 條預覽 ↗
審議之決定,應以其他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者,於該法律關係尚未確定前,得依職權或申請人之申請,暫停審議程序之進行,並通知申請人。
陸海空軍懲罰法第 36 條預覽 ↗
偵查或審判中者,其懲罰權不停止行使。但懲罰以其他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而該法律關係在訴訟或行政救濟程序進行中者,於該法律關係確定前,權責長官得停止行使懲罰權,並通知違紀行為人。
農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 15 條預覽 ↗
審議之決定須以其他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者,於該法律關係尚未確定時,得依職權或申請人之申請暫停審議程序之進行,並通知申請人。
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 17 條預覽 ↗
審議之決定須以其他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者,於該法律關係尚未確定時,得依職權或申請人之申請暫停審議程序之進行,並通知申請人。
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 18 條預覽 ↗
審議之決定須以其他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者,於該法律關係尚未確定時,得依職權或申請人之申請暫停審議程序之進行,並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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